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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测试仪测力系统允许误差
更新时间:2015-02-13   点击次数:543次

材料测试仪测力系统允许误差和相对分辨力:

1.测试仪使用前,预热时间不应超过30min,在15min内的零点漂移应在满量程的±0.2%以内。

2.材料测试仪力指示装置的相对分辨力(a)为0.5%。

3.材料测试仪保持时间应不少于30s,在此期间内力值示值变动范围不应超过试验机zui大试验力的0.2%。

4.零点相对误差(fo)的zui大允许值为±0.1%;

5.示值重复性相对误差(b)的zui大允许值为1%;

6.力指示装置应能实时、准确地指示出施加在试样上的试验力值。

7.示值相对误差(q)的zui大允许值为±1%;

8.材料测试仪测力系统应具有标定值校正、调零的功能,在卸除试验力后或所指示的zui大试验力消失后,力的示值应回零位。

9.材料测试仪应采用电子测力方式,根据需要力的测量单位可具有力的信号输出接口和打印设备相联的接口。

10.材料测试仪应能准确地指示出试样破碎时或卸除试验力之前的zui大试验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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